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70號
- 聲請人
- 創得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垂彩
- 代理人
- 高大鈞
聲請人因遺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證券,聲請除權
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70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臺大醫院作業基金401 │858,000元 │FA1429553 │106年5月2日 ││ │公司南港分公司 │司南港分公司 │專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