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70號聲 請 人 創得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垂彩 代 理 人 高大鈞 聲請人因遺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簡吟倫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70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臺大醫院作業基金401 │858,000元 │FA1429553 │106年5月2日 │ │ │公司南港分公司 │司南港分公司 │專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