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75號聲 請 人 謝坤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政毅 附表: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張數│ ├──┼────────────┼───────┼──┼──┤ │ 1 │冠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224 │824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