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90號
- 聲請人
- 張素惠
- 代理人
- 張雅晴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