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19號
- 聲請人
- 萬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渼茜
- 訴訟代理人
- 柳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或到期日) │├─┼────────┼─────────┼──────────┼───────┼─────┼───────┤│1 │三協成事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萬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6,703元 │JA4086810 │106年6月8日 ││ │司 │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