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23號聲 請 人 黃榮謨即陳君慈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