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8號
- 聲請人
- 賢峰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清財
- 代理人
- 蘇育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7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58號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1 │左蒲秀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賢峰水產有限公司 │10,300元 │AP0476328 │105 年8 月31日││ │ │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 │ │ │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