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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9號

聲請人
嘉鏵生技醫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義厚
代理人
姜怡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9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寶旺通路股份有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嘉鏵生技醫藥有限公司│605,777元 │DB0984552 │105年9月30日 ││ │公司 李滄南 │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 │ │ │ ││ │ │司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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