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20號
- 聲請人
- 鄭家安
- 代理人
- 王惠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博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