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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3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33號

聲請人
瑋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火土
代理人
陳盈琦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景睿科技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瑋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68,339元 │ND7632897 │106年6月5日 ││ │公司 郭淑梅 │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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