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42號
- 聲請人
- 環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42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邱詩倩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環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64,515元 │CC0050169 │106年7月26日 ││ │ │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 │ │ │ │├─┼────────┼─────────┼──────────┼───────┼─────┼───────┤│2 │邱詩倩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環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55,000元 │CC0050168 │106年7月19日 ││ │ │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 │ │ │ │├─┼────────┼─────────┼──────────┼───────┼─────┼───────┤│3 │邱詩倩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環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55,000元 │CC0050167 │106年7月12日 ││ │ │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