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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1號

再審之訴(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古振暉林昌義方鴻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11號

再審原告
冠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容珍
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
再審被告
瞿蔡富利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7年5月17日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1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23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81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應補繳再審裁判費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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