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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黃莉莉

  • 原告
    莊舒涵
  • 被告
    張蘭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81號聲 請 人 莊舒涵 相 對 人 張蘭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105 年11月28日即受僱於路克米互動媒體有限公司(下稱路克米公司),擔任業務主管人員,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最後任職日為107 年1 月19日,惟該公司尚欠68,207元之工資未為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一、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連續二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二、未能作成調解方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路克米公司間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雖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定期於107 年3 月14日調解,然因兩造歧見過大,未能作成調解方案,而調解不成立,此有聲請人提出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本件勞資爭議既未經調解成立,則聲請人請求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至聲請人以路克米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相對人提出本件聲請部分,因前揭僱傭關係並非存在於聲請人與相對人之間,故此部分之聲請,顯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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