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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蕭錫証

  • 當事人
    民主帝國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5號附帶上訴人 民主帝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信祺 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鄧穎甄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對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勞簡字第1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第1 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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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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