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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5號

附帶上訴人 民主帝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信祺

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鄧穎甄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對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勞簡字第1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第1 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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