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字第2號
- 原告
- 陳獻平
- 被告
- 信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3 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