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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吳佩真
  • 法定代理人
    李尉祥、蘇雀貞、鐘欽娥

  • 原告
    洪富銘
  • 被告
    美域高有限公司法人寶盒貿易有限公司法人點點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04號原   告 洪富銘 訴訟代理人 吳品嫺律師 陳君沛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王東元律師 被   告 美域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尉祥 被   告 寶盒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雀貞 被   告 點點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雀貞 被   告 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欽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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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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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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