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 上訴人
- 高樂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文杰
- 被上訴人
- 謝奕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奕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1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360 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