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勞訴字第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 年度勞訴字第74號
- 原告
- 賴玉瓊
- 原告
- 莊雅琦
- 原告
- 陳恩惠
- 原告
- 郭智勇
- 原告
- 施俊源
- 原告
- 鍾慶輝
- 兼上列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泂旭
- 被告
- 浩崴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項昌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總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有限公司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第79條、第113 條及第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浩崴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業經民國107 年5 月21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78031238號函為解散登記在案,且被告公司迄未向本院聲請呈報清算人,而該公司唯一之董事兼股東為項昌明等情,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依上開規定,項昌明即為被告公司之清算人,是原告列被告公司董事項昌明為代表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等人受僱於被告公司,惟被告公司前以公司經營不善為由解雇原告等人,僅給予其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尚積欠原告等人如附表所示107 年2 月1 日至同年月14日期間之工資、預告期間工資、未休特別休假工資、資遣費,且原告等人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被告公司雖出席卻調解不成立。爰聲明請求被告公司給付如附表「總請求金額」欄所示積欠之薪資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其等任職於被告公司,嗣被告於107 年2 月14日停止營業,並終止與原告間之勞動契約,且尚積欠其等如附表所示之工資、預告期間工資、特別休假未休工資、資遣費等情,業據其等提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函、資遣費試算表、員工出勤統計表及員工年假統計表等影本為證(107 年度湖勞調字第11- 29頁),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約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 款、第16條第1 項、第3 項、第17條、第38條第1 項、第4 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總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78條。
附表:原告請求金額(單位新臺幣元)┌────┬─────┬──────┬──────┬────────┬───────┐│原告 │107 年2 月│預告期間工資│未休特別休假│資遣費 │總請求金額 ││ │1 日至14日│ │工資 │ │ ││ │工資 │ │ │ │ │├────┼─────┼──────┼──────┼────────┼───────┤│賴玉瓊 │19,450 │38,900 │11,670 │115,242 │185,262 │├────┼─────┼──────┼──────┼────────┼───────┤│鍾慶輝 │18,000 │36,000 │18,000 │93,600 │165,600 │├────┼─────┼──────┼──────┼────────┼───────┤│莊雅琦 │17,500 │35,000 │18,083 │250,834 │321,417 │├────┼─────┼──────┼──────┼────────┼───────┤│陳恩惠 │17,750 │35,500 │15,383 │145,501 │214,134 │├────┼─────┼──────┼──────┼────────┼───────┤│陳泂旭 │17,750 │35,500 │21,300 │260,334 │334,884 │├────┼─────┼──────┼──────┼────────┼───────┤│施俊源 │24,000 │48,000 │22,400 │164,534 │258,934 │├────┼─────┼──────┼──────┼────────┼───────┤│郭智勇 │0 │0 │0 │55,000 │55,000 │├────┴─────┴──────┴──────┴────────┼───────┤│ 合計 │1,535,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