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7號
- 上訴人
- 陳來福
- 被上訴人
- 優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舊制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16 萬8,000 元及積欠薪資11萬9,176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8 萬7,176 元(計算式:116 萬8,000 元+11萬9,176元=128 萬7,176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56 元,惟上訴人請求給付積欠薪資11萬9,176 元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956元〔計算式:2 萬656 元×(11萬9,176 元/128萬7,176 元)×1/2 =95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此計算,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9,700 元(計算式:2 萬656 元-956 元=1 萬9,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