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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7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世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7號

上訴人
陳來福
被上訴人
優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6 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業於109 年1 月23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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