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他字第217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217號

原告
陳宏典
被告
美商網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obert Angelo Ciccone Jr.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玖佰零壹元。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肆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工資等之訴(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6 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6號、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勞上易字第20號判決,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時,就給付工資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 萬8,707 元,原告已繳納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1 萬5,850 元之半數7,925 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7,925 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24元(計算式:7,925 ×3/1000=2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7,901 元(計算式:7,925-24=7,901元)則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至原告提起上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已足額繳納,自不再列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他…」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