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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2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福情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長春國際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琮壹 嘉義縣○○鄉○○村○○○00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禹介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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