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侯琮壹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福情、長春國際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禹介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2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福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春國際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琮壹 嘉義縣○○鄉○○村○○○00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禹介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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