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9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3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學芬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家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叁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