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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9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3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叁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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