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46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46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 理 人 許程豊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愛維思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李佳霖
- 人 樓之1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李佳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捌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肆仟捌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