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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8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松衫富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佳亞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克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捌仟陸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48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號││(新臺幣)│││├─┼───────────┼───────────┼───────────┼────────┤│1 │107年3月9日 │389,300元 │107年3月9日 │RC0000000 │├─┼───────────┼───────────┼───────────┼────────┤│2 │107年3月19日│389,300元 │107年3月27日│RC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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