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6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64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安泰登峰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侯敦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淨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璋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常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巧慧
一、債務人淨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常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