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8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82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簡宜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塞席爾商蓋利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鵬君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捌萬捌仟玖佰叁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