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0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00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騰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守志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億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永松
人
一、債務人億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