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惠菁、晶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守龍、蔡山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73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石惠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晶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有容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守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山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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