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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聲請人
劉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撼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撼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T48;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一、請先確認本件公示催告裁定之「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限登全國版)1 日,並校對登載內容有無錯誤。

★二、聲請人如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1.本公示催告裁定及2.新聞紙(須全版,請勿剪開)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例如:倘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登報日為民國107 年1月31日,則同年4 月30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107 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聲請人於登報時,得斟酌是否將其個人地址遮隱。

五、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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