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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91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191號

聲請人
鄭以民
相對人
創意疫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鄭以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創意疫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5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聲請人及清算人鄭以民關於住所「仁愛路三段」之記載,應更正為「仁愛路二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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