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54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54號

聲請人
陳立生
相對人
美商拓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立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美商拓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最後之登記址確實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00樓,非原檢附之外國人認許事項變更表所示之臺北市○○區,爰依法抗告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所在地確於臺北市○○區,有經濟部106年4 月7 日經授中字第10633196580 號外國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等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本院管轄無誤,故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逕為撤銷原裁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