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54號
- 聲請人
- 陳立生
- 相對人
- 美商拓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陳立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美商拓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最後之登記址確實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00樓,非原檢附之外國人認許事項變更表所示之臺北市○○區,爰依法抗告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所在地確於臺北市○○區,有經濟部106年4 月7 日經授中字第10633196580 號外國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等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本院管轄無誤,故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逕為撤銷原裁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