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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林士民

  • 原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曹鵬山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沈宜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0號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曹鵬山 債 務 人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士民 人 債 務 人 沈宜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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