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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聲請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對人
兼債務人
黃政勖
債務人
玉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5 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 年5 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03 年5 月28日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等分別於104 年2 月8 日、105 年6 月28日、105年6 月29日、106 年1 月3 日共同簽發面額1,200 萬元、1,200 萬元、1,200 萬元、960 萬元之本票,並約定107 年2月8 日到期支付,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等雖具狀陳稱:兩造間現存之債權額應為821 萬8,900 元,並未積欠利息、違約金。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相對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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