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陳姿蓉、許秋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42號聲 請 人 陳姿蓉 相 對 人 許秋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6年4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墊款、票據、違約金等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6年5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6年4月21日登記在案。 三、相對人於105年5月2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3千多萬元,約 定於106年5月19日全部清償,另約定依未清償本金金額每萬元每日應給付20元計算之違約金,於到期後再展延至106年11月30日止,即未再給付利息予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本票影本、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雖具狀陳述現存之債權額僅為2,850萬元,且聲請人另以同一債權中之2,000萬元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拍賣第三人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不動產,顯已超額聲請拍賣云云。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相對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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