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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7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76號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相對人
達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忠德
債務人
合勝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炘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觀諸民法第867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合勝發有限公司因積欠民國94至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94年營業稅本稅及罰鍰合計新臺幣(下同)5,219萬3,965元,並已移送強制執行在案,債務人前於105年3月31日提出分期繳納方案,並同意提供合勝發開發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5,219萬3,965元之普通抵押權予債權人,以確保稅捐債權受償,並已辦妥抵押權登記在案。附表所示不動產已於105年12月9日由合勝發開發有限公司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達存興業有限公司,依民法第873條規定,抵押權不受影響。茲因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而未依分期方式履行繳納稅款,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107年3月8日新北執庚102年營稅執特專字第00000000號命令廢止分期繳納稅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查詢資料影本、分期筆錄影本、擔保書影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命令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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