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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8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86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王正德
債務人
宜佳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理由內第二點第二行、第三行、第八行及第十二行,第三點第四行及第十五行關於「宜家美」之記載,應更正為「宜佳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理由內第二點第二行、第三行、第八行及第十二行,第三點第四行及第十五行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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