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7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798號
- 聲請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對人
- 伏爾坎金屬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洪世豪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洪采伶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其中之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2 月19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20,000 元,到期日民國107 年4 月2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66,71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