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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90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904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鍾明志
相對人
興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泉鑫
相對人
陳美玲
相對人
陳建豪
相對人
楊文智
相對人
蔡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一欄中「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一欄中「到期日民國107 年5 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到期日民國107 年9 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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