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9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904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鍾明志
- 相對人
- 興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泉鑫
- 相對人
- 陳美玲
- 相對人
- 陳建豪
- 相對人
- 楊文智
- 相對人
- 蔡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一欄中「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一欄中「到期日民國107 年5 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到期日民國107 年9 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