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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周友義

  • 原告
    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進益郭文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90號聲 請 人 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友義 相 對 人 李進益 衣志綱 許懷文 劉益成 譚慧豐 智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郭文權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司裁全字第七八九號裁定所命,經聲請人以本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一三五五號提存事件所提供之擔保物即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一張(存單號碼:NC00000),准以同額現金或相同面額之華南 商業銀行圓山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06條 前段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789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以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 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物後,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355號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定期存單 即將屆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以變換為同面額之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 第789號裁定、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355號提存書各1份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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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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