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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15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15號

聲請人
翁祖模即翁祖模建築師事務所
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代理人
吳典倫律師
相對人
立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存字第五二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7 年度全字第18號民事裁定,為聲請假扣押執行,提供新臺幣1,200 萬元為擔保金,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存字第527 號提存事件受理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協議書等為證。

三、經查,前揭聲請事項,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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