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10號
- 聲請人
- 建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福
- 代理人
- 吳慶隆律師
- 相對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偉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13號、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建上字第108 號、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615號、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 │ 一 │裁判費用 │ 186,680 │聲請人預納 │ ├───┼─────────┼────────────┼────────┤ │ 二 │裁判費用 │ 172,704 │聲請人預納 │ ├───┼─────────┼────────────┼────────┤ │ 三 │裁判費用 │ 172,704 │聲請人預納 │ ├───┴─────────┼────────────┼────────┤ │ 總 計 │ 532,088 │ │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 ㈠第一審判決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 │ │ 相對人敗訴部分之5,461,595 元未提起上訴。聲請人僅就敗訴部分之11,716,│ │ 432 元提起上訴,故8,132,930 元已先行確定,該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 │ │ 費用為76,489元【計算式:186,680 ×(8,132,930/19,849,362)=76,489 │ │ 】。 │ │ ㈡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分擔: │ │ ⑴相對人應負擔:76,489×(3/10)=22,947元。 │ │ ⑵聲請人應負擔:76,489-22,947=53,542元。 │ │ ㈢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第三審訴訟費用: │ │ ⑴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110,191 元(186,680-76,489 ) │ │ ⑵第二審、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345,408元 │ │﹙三﹚兩造分擔方式: │ │ ⑴聲請人負擔:53,542元。 │ │ ⑵相對人負擔:478,546元(22,947+110,191+345,408)。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