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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35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35號

聲請人
家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帆律師
相對人
劉宏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5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之聲請人送達址「○○市○○區○○路000 號1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市○○區○○路000號1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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