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司字第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七年度司字第三○號
- 聲請人
- 安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 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代勝間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六十元〔計算式:6 股×10元(聲請人主張收購股價價格乘以股數)=60),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五百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