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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司字第三○號

裁定股票收買價格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七年度司字第三○號

聲請人
安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代勝間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六十元〔計算式:6 股×10元(聲請人主張收購股價價格乘以股數)=60),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五百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一○七 年  八  月  六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一○七 年  八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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