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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8號

反訴原告
張哲睿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傑客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與本訴不同,且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捌仟叁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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