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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1號

原告
金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雯
被告
門得揚拍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晏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4,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11,192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6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處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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