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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1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15號

抗告人
全暘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益明
抗告人
石英慧
相對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6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出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107年7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07年7月20日、24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足稽,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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