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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李可文

  • 當事人
    林宗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債 務 人 林宗源 代 理 人 周尚毅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債務人配偶何以擔任摩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並持有該公司18萬之股份數? 2.債務人女兒105-106 年之財產清單顯示,有摩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160萬元,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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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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