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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辜漢忠

  • 被告
    施育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17號債 務 人 施育慧 代 理 人 黃郁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為前次命補正而尚未補正) 1、債務人自民國105年9月起迄今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2、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3、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5年9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包括天利行銷實業有限公司、家福股份有限 公司北北區總管理處、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 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 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4、說明債務人受雇為嚴先生助理之雇主姓名、工作內容(包含 地點、時間),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5年9月起迄今之 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由 嚴先生出具之工作證明書(勿以收入切結書代替)。縱未能 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 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 津貼、補助及金額。 5、說明現任職單位名稱、債務人之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 薪資,並提出自任職日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 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 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 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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