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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9號

債務人
蘇靖堯(原名:蘇景垚)
代理人
高正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 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提出債務人107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次子蘇哲
  偉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2.提出債務人目前擔任UBER駕駛之108 年起每月收入之證明文件
  (須由雇主出具)、108 年起UBER之APP 程式所載起訖點、里
  程資料及乘客給付金額(應整理出每月總收入)。並提出僱傭
  契約、租車契約(內含每月租車費用)及陳明雇主為UBER或大
  鶴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3.債務人未自營彩券販售,而將實際經營權交由第三人劉敬堂負
  責,請提出由第三人劉敬堂切結其為實際經營者,並每年給付
  債務人新臺幣(下同)1 萬2,000 元之切結書及給付匯款資料
  (含提出第三人之身分證、如給付金額有變更應據實陳報)。
  另應陳報彩券行現在是否持續經營及108 年起每月或每年給付
  債務人之實際金額(含給付方式)。
4.說明彩券行近5 年平均每月營業額若干?其目前營業狀況為何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提出債務人所有之桃園不動產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強制執行之
  結果(是否已拍定、分配?)及所有經執行之存款、股票是否
  已拍賣終結,及所有財產之執行結果(請提出執行處之執行結
  果相關資料)。
6.本件如准予更生,債務人每個月是否仍需繼續負擔父母扶養費
  各500 元?又債務人之子女均已成年,每月是否有實際給付扶
  養費予債務人?
7.說明債務人居住於租賃地之所有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租金,並
  將實際支出列於支出明細表。
8.提出債務人母親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並說明坐落於大同區房地之公同共有原因(如係繼承自何
  人,有幾人公同共有等)。
9.說明債務人所有坐落於桃園市之房地,目前係由何人居住使用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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