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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破字第三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七年度破字第三號

聲請人
華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吉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之一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前經本院先後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同年五月八日以士院彩民貞一○七年度破字第三號民事庭函函請聲請人補正,均未獲置理。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如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五款、第六款之規定計算並補
    足聲請費。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相關證明。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
    出相關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
    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㈣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
    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㈦對債務人之應收帳款無法回收之證明。
四、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㈡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
    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
    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提出聲請人最後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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